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管理好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业务健康协调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无线电业务迅速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市已有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350余万部,各类专业台站1.3万多个。科学管理频率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利于保护民用航空、广播电视、公众通信、水陆交通、医疗救护、公安消防、公用事业等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无线电业务畅通,有利于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为全市重大活动、防邪反邪、反恐、水上搜救和处置社会突发性事件等提供可靠的无线电通信服务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全市无线电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行业单位依法管理,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齐抓共管机制
(一)充分发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协调作用。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功能,适时研究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宜。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职能,充分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服务水平。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落实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挂牌办公,明确工作职责,并给予无线电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保障,使其在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法规宣传、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干扰查处和台(站)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