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权擅自决策或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越级上访或者非正常上访,或对群体性、偶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急预案以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措施进行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
(六)直接负责或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失误或产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机关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行政首长疏于自律,行为失检,有损公务员形象,或包庇、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市长发现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情形,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经初步核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举报、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市级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测评和考核结果;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九)其他有关情形。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有关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第八条 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应予问责的情形,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市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责任追究方式,作出问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