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27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进行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指本级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合法、客观、公正。
第四条 行政首长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及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或不认真执行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