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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非法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公路、水路运输,机动车修理及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港口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殡葬设施建设规划而擅自兴建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的行为;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尸体接运、火化、冷藏、防腐等殡葬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和代表处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盐资源开采、开办制盐企业、食盐生产经营、碘盐加工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查处应当领取而未经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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