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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对未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歌舞、录像放映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环保许可审批而擅自从事生产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影响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未经许可在古建筑内动火与用电的违法行为;查处其他应当领取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违法行为;查处应当领取而未依法领取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及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草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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