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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扬府发〔2007〕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部门职责,理顺责任主辅关系,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管理”的原则,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并逐步解决无证照经营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查处取缔重点
  (一)依法应当领取而未领取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领取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领取营业执照而未领取即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领取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行政许可已注销、被撤销、撤回、吊销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领取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管理”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依法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无须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登记被注销、撤销、撤回,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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