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执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系统在职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将本人重大事项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在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其主管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对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要及时向主管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请示,并按答复的意见办理。各地、各校要组织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重大事项,个人重大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同时,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要继续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每半年按时如实向组织填报个人收入情况。
五、开展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和述职述廉工作。开展干部廉政谈话、诫免谈话、函询和述职述廉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同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院系)党政领导谈话制度。单位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对机关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院系)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命要进行任前谈话,要着重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免谈话。教育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对被反映的干部进行函询的,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要将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纳入干部工作总结、党员民主生活会、年终考核和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进行述职述廉。
六、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抓好本人所分管的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率先垂范,清正廉洁,艰苦奋斗,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做到勤政廉政,公道正派,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自觉回避,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严禁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