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报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有节能减排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总投资应达到一定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报重点,做好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申报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或自愿协议书;
(三)项目实施前能源消耗量或污染物排放量权威机构的核定意见;
(四)立项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当年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及汇总清单;
(六)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测审计报告;
(七)项目验收材料;
(八)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属于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项目,可向所在区经贸(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减排方面的项目向所在区环保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区的申报项目由各地会商审核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直企业和单位直接上报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经贸委和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评审意见,对列入项目资金奖励计划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奖励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共同负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2、会同市经贸委、环保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直接支付原则下达项目预算;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情况。
(二)市经贸委主要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节能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的使用方向;
2、根据节能工作重点,提出年度项目计划;
3、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4、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以及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