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四)COD在线监控装置和国控、省控、市控企业减排项目;
(五)企业通过技改、清洁生产和环保新技术实现大幅度减排或零排放项目;
(六)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
(七)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与市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节能志愿协议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企业,以及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责任制考核和奖励
第七条 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化工园区管委会签订的节能减排责任书以及市经贸委和环保局与相关重点企业签订的自愿协议书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另订)。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各奖励10万元;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不予奖励。
(二)对相关企业的考核奖励
1、对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和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且技术设备购置额超过100万元,年节能量折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工艺和设备,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节能率达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能设备和工艺,使用节能型设备和工艺,淘汰规模在50万元以上,按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4、完成年初下达COD或SO2减排任务的企业,每超过1吨奖励0.1万元(不包括污水处理厂和火电企业)。
5、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实现零排放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在原有基础上削减60%的奖励10万元。
6、列入国家关停的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贡献显著的,按规模大小每关停一家奖励5-15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市财政局、经贸委和环保局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的预算安排重点及节能减排任务指标,于每年六月份前发布节能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