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以及《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省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市政府设立扬州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扬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运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技术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