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拟部门(机构)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的;
(四)相关机关、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草拟起草部门(机构)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的。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其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审查决定,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潮州日报及市政府信息网上发布。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潮州日报及县政府信息网上发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在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
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审查意见通知送审机关的,视为同意送审机关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的机关可以颁布该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