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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机关、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见,起草拟部门应当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裁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拟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报送政府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拟的,应当由联合起草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四条 报请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3份:
  (一)报请审核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拟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四)起草拟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有关、政策;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审核的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法律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七)是否征求相关机关、组织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和处理;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对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对存在的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对重大分歧的协调情况应当向制定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或者其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拟部门(机构),或者要求起草拟部门(机构)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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