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除外。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拟、修改、审查、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三)体现科学规范行政行为;
(四)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六)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工作部门);
(三)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街道办事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