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省工商局委托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复查、考核,考核结果直接报省工商局,同时报所在市工商局备案。
十四、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结合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及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订单农业的开展,总结本地工作经验,直接向省工商局推荐合同示范文本的样本,经省工商局研究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后在全省推广使用。
十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省工商局对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实行与市工商局相同的财务管理体制。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十六、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由基层预算单位调整为二级预算单位。年初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调整、决算编报等直接报省工商局,同时抄所在市工商局备案。
按照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按市级工商局定员定额标准编制核定基本支出预算,单独建立项目库,根据综合财力可能,省工商局对直接分配下达的专项补助进行项目总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市工商局统筹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管理费用的项目和比例不变,一般不增加统筹项目和比例。
十七、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基本建设项目、大宗专项设备购置及20 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5 万元以上的设备的处置直接报省工商局。
省旅游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旅游质量等级评定
(一)授权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旅游强县”称号的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县级旅游标准评定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受理本行政区内一、二星级旅游饭店的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定、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工作;
受理本行政区内一、二星级旅游饭店及旅游饭店关于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定工作;
受理本行政区内IA、2A 级旅游景区的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定和复核工作;
受理本行政区内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的申请,经初审后可直接向省旅游局(省旅游标准评定机构)申请认定。
(二)属省旅游局(省旅游标准评定机构)直接评定或初评事项,由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直接向省旅游局(省旅游标准评定机构)申报,同时抄所在市旅游局(市级旅游标准评定机构)备案。
二、旅游规划财务
(一)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与财政局或有关部门联合直接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申报项目、申请专项经费并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项目要求建设。
(二)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旅游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项目应纳入全省旅游招商项目库。
(三)扩权试点县(市)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景区旅游规划及旅游线路、产品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直接向省旅游局申请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所在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旅游统计
(一)加强对扩权试点县(市)旅游统计工作的指导,商省统计局建立对扩权试点县(市)旅游监测数据的定期发布制度。
(二)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应严格按照《 四川省扩权试点县(市)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的规定,落实统计人员,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省粮食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扩权内容及操作办法
(一)项目直接申报。
1 .扩权试点县(市)需申请国家和省投资的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等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及相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粮食局和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审核转报或审定,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审定结果由省粮食局与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扩权试点县(市),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和市级其他相关部门。
2 .粮食简易建筑专项资金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资金由省直接下拨到扩权试点县(市),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
3 .粮食仓储基本设施处置审批。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现代粮食物流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报省粮食局审批,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备案;省粮食局的审批结果直接下达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授权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本着确保粮食宏观调控和执行粮食政策性购销需要的原则从严把握,征求所在市粮食局意见后,自行审批并报所在市粮食局和省粮食局备案。
(二)资质直接认证。
1 .储备粮承储资格受理认定。粮食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受理并报省粮食局审核,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省粮食局审核认定结果直接向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下达,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由申请企业直接报省粮食局受理上报国家粮食局。
2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企业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经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工商局受理审核后,由申请人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经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审核认定,对具备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发给《 陈化粮购买资格证》 。
3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认定。最低收购价粮食库点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 .国家、省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国家、省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推荐报省粮食局,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国家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由省粮食局推荐上报。国家、省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认定结果由省粮食局直接向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下达,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
(三)业务报表处理。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粮食价格监测点行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决算、财务分析)、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报表、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报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报表和粮食机构编制、人员统计等业务报表按现行制度和程序办理。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在报所在市粮食局的同时报省粮食局。市粮食局在上报上述业务报表时须将扩权试点县(市)相关数据一并汇总,以保持地区数据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