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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水利科技外事

  (一)申报水利部、省科技厅科技项目计划,申报省财政厅水利科技项目,申报水利部大禹水利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水利厅水利科学技术李冰奖,推荐部、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候选人,申报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扩权等,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报省水利厅。

  (二)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水利厅报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请。

  五、涉河事务与资质证照管理

  (一)原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管河道,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的,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涉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事项,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省管河道的采砂(土、金)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采砂(土、金)年度实施方案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受省河道管理机关委托发放采砂许可证,报省河道管理机关备案。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砂石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运行的日常监管。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20 %、县(市)80 %的分成比例,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就地缴入国库。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水利工程监理企业各级资质,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及二级以下水利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及专业资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防汛工作

  (一)扩权试点县(市)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的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水库、水电站管理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三)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防指《关于申报防汛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农〔 2004 〕 10 号)的要求直接向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同时报所在市相关部门备案。

  七、农村水利

  (一)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水利厅申报农村饮水安全、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旱山村集雨节灌、高标准节水示范、牧区水利、水毁修复等农村水利项目,同时抄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项目报省审核通过后,由省下达项目计划任务,扩权试点县(市)组织实施,省组织检查验收。

  (二)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由市管理的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的水利工程,现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管理。跨县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议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形成会议纪要遵照执行。

  (三)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的中型水库(主要指枢纽工程)的防洪度汛安全管理,由扩权试点县(市)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八、地方电力

  (一)扩权试点县(市)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工程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同时报所在市相关部门备案。

  (二)扩权试点县(市)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等项目规划由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水利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同时报所在市相关部门备案。其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同时报所在市相关部门备案。

  (三)上述项目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下达项目计划任务,扩权试点县(市)组织实施,省组织检查验收。

  九、水土保持

  (一)扩权试点县(市)境内原需经所在市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验收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和验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扩权试点县(市)与其他县跨县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扩权试点县(市)境内原由市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费,仍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征收。扩权试点县(市)权限内征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费只向省级解交10 % ,不再向市级解交。

  (三)中央和省补助的水土保持项目可研报告、初设报告和计划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水产渔政管理

  (一)水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水产专项资金,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同时报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水产品产品认证、无公害投入品推荐使用等,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产品产品质量抽查任务仍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实施。

  (三)水生动植物养殖病害测报、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报告,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包括年检)、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包括年检),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机动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扩权试点县(市)在成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前,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仍由所在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

  十一、水利统计工作

  扩权试点县(市)水利统计数据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利局备案。

  省农业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农业发展计划管理

  扩权试点县(市)的特色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全省种植业发展规划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发展计划、重大农业项目建设规划直接报省农业厅,同时抄所在市农业局。省农业厅下达农业生产年度计划在所在市按规定单列。

  二、农业专项资金管理

  中央、省级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同时抄所在市农业局备案。

  中央、省级农业专项资金的下达,由省农业厅直接下达到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局,抄所在市农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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