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直接上报。扩权试点县(市)的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计划(包括各专业计划)直接报省建设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三)项目直接上报。扩权试点县(市)申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含城市规划专项资金、城市防洪规划专项资金、抗震补助专项经费、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补助等)直接报省建设厅,同时抄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四)行政事业收费立项直接上报。扩权试点县(市)需申报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直接报省建设厅综合协调,同时抄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直接下达并抄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扩权试点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市)政府直接送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所在市政府。扩权试点县(市)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报批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直接送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扩权试点县(市)区域内的重点镇规划审批,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扩权试点县(市)区域内的县域村镇规划纲要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六)城市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产权、经营权或收费权(含特许经营权)转让审核、城市供水企业运行合格考核,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建设厅。
(七)申报建设科研项目、建设行业新技术推广、申请四新成果鉴定以及建设科技成果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建设厅报送。
(八)统计直接监测发布。在发布市(州)城乡建设统计资料时同时发布扩权试点县(市)的城乡建设主要统计数据,各扩权试点县(市)的所有统计数据仍统计在所在市。
(九)省建设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指标以及下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直接下达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直接报省建设厅备案。
(十一)省建设厅组织召开的会议,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参加。
(十二)省建设厅组织的目标考核等检查考核,直接对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省水利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水利基本建设
(一)专项或专业水利规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审批权限内的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大型和跨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除大型和跨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配套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报告、开工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报告以及属政府验收的申请报告,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示范、牧区水利、水保治理等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单独审批列项的县属水利项目(含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示范、牧区水利、水保治理等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报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相关项目省级资金计划或转下达中央资金计划直接下达到扩权试点县(市)相关部门,同时抄送所在市相关部门。
(八)跨县域且涉及扩权试点县(市)的市属水利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报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以“其中”形式注明扩权试点县(市)建议安排投资及建设内容。相关项目省级资金计划或转下达中央资金计划仍下达到所在市,以“其中”形式注明扩权试点县(市)投资及建设内容。
(九)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和扩权试点县(市)分级实施管理。扩权试点县(市)应尽快充实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承担原由市级负责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质量监督费和安全监督费由直接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部门收取并按比例解缴和使用。
二、水资源管理
(一)根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和《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取水限额实行分级管理。
对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管、市管取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仍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二)扩权试点县(市)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解交省级和县级财政,市级财政不再分成。(三)省水利厅委托征收的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划内的省管取水户水资源费的解交,按照省水利厅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水资源费征收委托协议执行。
(四)扩权试点县(市)水资源费专用票据直接在省水利厅领取。水资源费征收解交报表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抄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余报表仍按现行管理权限报送。
各市报送的水资源费征收解交报表仍需对扩权试点县(市)所征收的水资源费进行统计并以“其中”形式单列。
(五)水资源费的使用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向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申报并抄所在市有关部门。
(六)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三、水利财经
(一)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按照《 财政水利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相关专项资金由省直接分配到扩权试点县(市),不再经所在市级财政转拨。
(二)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的《 地方水利财务统计报表》 、《 水利经营及收费情况报表》 及《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 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抄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扩权试点县(市)水利财务工作应接受省水利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