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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扩权试点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调整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同时抄所在市政府,批后亦抄所在市政府备案。其中,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非省政府指定镇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调整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根据批准的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自行审批并逐宗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所在市政府备案。但不得审批调整基本农田的规模和位置。

  在规划修编过程中,扩权试点县(市)的规划指标单列,其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接报省政府审批。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由扩权试点县(市)制订,直接报省政府审批,规划指标在扩权试点县(市)范围内统筹解决。

  (二)扩权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政府单列直接下达。需追加年度计划的,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申报。

  (三)扩权试点县(市)的城市批次用地、其行政区域内省政府指定镇的批次用地和由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所在市政府,批后亦抄送所在市政府备案。大型水电水利工程、线性工程等跨县(市)区域项目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也按上述方式执行。

  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非省政府指定镇的乡镇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用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及土地利用规划、计划自行审批并逐宗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报所在市政府备案。

  (四)扩权试点县(市)需经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项目预审,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除需经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审,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批准。

  (五)扩权试点县(市)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与所在市的市级规划相衔接。编制完成后,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抄所在市政府批后亦抄送所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项目竣工后,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初验并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

  用于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批次用地和省政府指定镇的批次用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新增耕地方案后,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立项并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除上述规定以外,扩权试点县(市)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立项并验收,其新增耕地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省政府每年直接向扩权试点县(市)政府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并将试点县(市)纳入省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二、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提高矿产管理和审批效率

  (一)扩权试点县(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根据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市级规划相衔接。编制完成后,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抄所在市政府批后亦抄送所在市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扩权试点县(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扩权试点县(市)的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将工作情况按年度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扩权试点县(市)的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工作和矿产品准运证发放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将监督管理情况每半年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山企业申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项目,经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三、简化地质环境管理审批程序,提高地质环境管理和审批效率

  (一)扩权试点县(市)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扩权试点县(市)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年度计划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省级和国家地质公园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地质公园建设、揭碑开园、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等项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扩权试点县(市)的矿山公园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矿山公园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工作的责任主体。

  (五)扩权试点县(市)的年度红层找水实施计划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红层找水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调整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分成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非税收入中原所在市分成部分,全部由扩权试点县(市)享受;需由扩权试点县(市)缴纳所在市部分不再上缴,全部留扩权试点县(市)。

  省建设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实施扩权强县的基本原则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管理的,改为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原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改为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

  二、实施扩权强县的主要内容

  (一)由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上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扩权试点县(市)的相关企业的资质许可,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法定由省建设厅审批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定由建设部审批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签署意见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或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同时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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