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委申报的项目:
(一)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的项目,省技术改造项目。
(二)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三)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节水、清洁生产试点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债备选项目,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四)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
(五)省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六)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投资总额3000 万美元以下,由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
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准;投资总额3000 万美元以上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委审核。
三、资质直接认证
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委申报的资质认证:
(一)省成品油市场规划布局审定及仓储设施、加油站(点)建设定点及企业经营许可资格。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煤矿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
四、企业减免税直接确认
(一)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由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经委申报。
(二)企业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抵扣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经委。
(三)企业符合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条件,需办理《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和《 外商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 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经委。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二)申报“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确认。
(三)申报省级制造业产业基地、专业乡(镇)、四川省标志性品牌及行业标志性品牌。
(四)申报省级医药储备动用申请。
(五)扩权试点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批准新办农药生产企业的项目。
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省与扩权试点县(市)的收支范围划分
按照现行中央与省、省与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在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省与扩权试点县(市)具体收支划分范围和比例如下:
(一)省与扩权试点县(市)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
1 .省与市共享税收的分享办法。省与扩权试点县(市)继续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川府发〔 2000 〕 4 号)规定,对增值税(25 %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40 %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8 个税种,省分享比例为35 % ,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为65 %。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继续实行原财政管理体制,省暂不参与分享。
2 .企业所得税的分享办法。企业所得税除中央分享60 %部分外,地方40 %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作为同级财政的固定收入,省、扩权试点县(市)互不分享,即中央、省级企业所得税40 %部分仍暂留省级,县级以下企业所得税40 %暂留县级。
3 .出口退税的负担。出口退税除中央负担92 . 5 %外,地方负担7 . 5 %部分省与扩权试点县(市)仍实行35 : 65 的比例分别负担。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继续按原规定由当地全部负担。
4 .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互不参与税收分享。除中央、省按财政体制规定参与市、扩权试点县(市)的税收分享外,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互不参与税收分享;原市属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管辖范围内的,其隶属关系和收支基数的核定由所在市、扩权试点县(市)双方协商一致后,省财政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5 .非税收入的分享。扩权试点县(市)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扩权试点县(市)级金库或财政专户,所在市不再参与扩权试点县(市)非税收入的分享。
除上述收入范围划分和中央、省固定收入外,其余收入均为扩权试点县(市)固定收入。
(二)扩权试点县(市)支出范围划分。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扩权试点县(市)原有事权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将原市级承担的随基数划转的事权支出责任统一划归扩权试点县(市)管理。今后,市级原则上不再承担扩权试点县(市)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
二、财政收支基数核定
为不影响扩权试点县(市)和所在市财政的既得利益,按照川府发〔2007 〕58 号规定,以2006 年为基期年,将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税返收入、所得税基数、出口退税基数、其他财力性基数、基数性专项补助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增)省对市税收返还等补助基数,按照中央及我省现行的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和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等相关结算办法,由省结算到扩权试点县(市)。具体是:
(一)税收返还收入的核定。以2006 年财政结算时省按体制给予各市的税收返还收入为基础,将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税收返还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所在市的税收返还收入并分别核定所在市和扩权试点县(市)税收返还收入基数。从2007 年起,省按核定的基数和规定的税收返还办法分别计算返还所在市和扩权试点县(市)。扩权试点县(市)税收返还基数包括省给市的税收返还中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部分、所在市调整与扩权试点县(市)的财政体制时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部分和所在市用自身财力给予扩权试点县(市)的税收返还补助等基数。2007 年市本级按原体制计算应分享扩权试点县(市)税收收入增量通过年终结算全额进入省对市的定额结算项目补助;2008 年至2010 年,市本级按原体制计算的当年实际应分享扩权试点县(市)税收收入增量的50 %部分,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市本级并计入定额结算项目。上述给予市本级的基数照顾相应由扩权试点县(市)等额上解省。原市本级代扩权试点县(市)承担的省分享税收的增量也应一并调增该县(市)的税收返还基数并相应等额调减市本级的税收返还数额。
因市原则上不再承担扩权试点县(市)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管理责任和支出事权,原则上非税收入不划转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