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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7〕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等18 部门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计划管理

  扩权试点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月度报表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项目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省内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市内跨县(市)行政区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三、项目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所划定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执行。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意见时应征求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其他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属企业和省重要骨干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内跨县(市)行政区域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按原管理权限执行。

  四、项目审批管理

  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地太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 2005 〕440 号)中所划定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

  需报送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内跨县(市)行政区域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按原管理权限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批权限按照《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川委办〔 2007 〕16 号)执行。

  五、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投资总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优势产业目录》 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同时抄省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总额在3000 万美元以土(含3000 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项目招标事项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属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不再核准,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实行核准或审批管理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权限按项目核准或审批权限执行,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

  八、资金管理

  扩权试点县(市)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国家资金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补助、贴息等,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或转下达资金计划,直接下达至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

  九、免税和退税确认管理

  符合《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 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

  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鼓励类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优势产业目录》 的外商投资项目,办理《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从2007 年1 月1 日起,赋予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相同的部分工业经济管理权限。扩权试点县(市)在直接申报的同时应报所在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一、计划直接上报

  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委申报的计划:

  (一)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工业园区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年度工业经济主要发展计划。

  二、项目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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