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具体付款方式按《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三条准则”:凡改制、改革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不能实施;凡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等措施不落实的,不能实施;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二)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三)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的事项应先经财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四)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七、加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充分利用政策推进改制。利用国家主辅分离政策进行改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支持企业管理层(员工)参与改制,对实行经营管理层(员工)持股方式进行改制的,产权交易方式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的部门决定,并经产权交易中心办理鉴证;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减少企业债务包袱,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工商、税务和房地产等政策扶持力度。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涉及的工商、税务、土地变更和房产、车辆过户等登记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产权交易、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收取。困难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价款由企业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对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涉及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以及企业整体改制后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的,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视为转让行为,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