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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

  (一)清产核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向审计机构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资产评估。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批准国有企业改制的部门核准或备案。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重大的改制重组项目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费用可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或资产处置收入中列支。
  五、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执行。转让的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一)产权转让方案的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产权转让方式。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市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应预先制定和公布所选择方式的交易规则。对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定价管理。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批准国有企业改制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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