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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

  (三)资产质量差、发展前景暗淡的劣势国有企业要创新退出机制。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采取破产、关闭、注销、转制等方式,加快市属国有劣势企业依法、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
  三、改制的范围、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一)改制范围
  改制范围包括: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尚未移交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等市属国有企业。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三)审批权限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1、须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的:
  (1)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下称:非国有企业)的方案;
  (2)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企业和尚未移交市国资委监管的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
  (3)有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
  2、须由出资或委托监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不含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1)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改制的方案由出资单位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2)市国资委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监管企业改制的方案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四、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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