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等的需要,综合考虑市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专户中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计划获批准后,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将资金拨到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专户,再由市国资委将资金拨到用款单位。
上述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客观因素,相应调增所有者权益和调整有关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使用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使用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的单位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持股企业必须按本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逾期不缴交国有资产收益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纪委等单位颁布的《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市财政局负责其他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
第十八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通过通报批评、撤销项目或追回项目全部资金等方式处理,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