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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 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公司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20%。
  公司净利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中的净利润确定。
  公式中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国有持股公司应上缴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应得的股利(红利)×100%。
  国有持股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按公司年度分红方案确定。
  第五条 市国资委设立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专户。专户按照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批准,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属国有资产收益除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缴入市国资委设立的专户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等收益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程序和上缴时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由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直接上缴,其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缴入市国资委开设的专户,其他企业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在次年6月底前,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年度报告,下达利润收缴通知书,由企业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国有持股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在取得股利  (红利)2个月内,由市属企业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三)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从上年度市属国有资产收益中安排50%控制额度的专项资金,合并市国资委设立的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专户资金,专项用于:
  (一)按规定需由市政府支付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支出。
  (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上述资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无偿补助的单位限于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纳税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持股公司。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的管理,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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