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潮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尚未移交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持股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下同)等市属企业及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的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按《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
2.国有持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利润;
2.国有持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
(三)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计算。
(一)应上缴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算。
应上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可扣除项目-应缴各项税费。
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即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等行为。
可扣除项目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项目和数额。
(二)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