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
用人单位按照所属职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投入;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因妊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终止妊娠)法定产假的生育津贴;
(四)男职工看护假津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四)按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
(二)履行缴费义务累计缴费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三)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妊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以下情况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顺产为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