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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潮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能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必要的医疗保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本规定。
  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节育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潮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的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综合费率,统一缴费基数征缴。
  生育保险费的申报、征缴程序按《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经办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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