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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2011年12月31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无条件依照《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
  上述范围的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和人员(下称被保险人)应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 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住院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综合费率,统一征缴。
  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申报、征缴程序按《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住院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住院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第六条 住院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 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每人每月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折算为绝对额,每社保年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下同)缴纳。其中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由用人单位负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由被保险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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