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统计公布体系。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对能源进、耗、存的统计管理,建立能源统计和减排工作台帐。机关、学校、医院、宾馆等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企业也要加强能源的消耗统计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消耗定额,各级经贸、环保、发改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GDP能耗、二氧化硫、COD排放公布制度,每半年将各县(市、区)规模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及二氧化硫、COD排放指标向社会公布一次。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方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实施动态调度,加强统计工作和污染源核查监测。
  (二十七)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多元节能减排投入体系。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和节能减排监管体系、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二十八)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各类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十九)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制定节能减排考核奖励办法,依据公布的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各节能减排重点监控单位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得好的重点单位及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八、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为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程度,成立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和节能的副市长分别任副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分别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全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经贸委、环保局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