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政府机构不节能的设备和装置。研究制定政府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等标准体系。
(二十一)抓好农村节能减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节能行动计划。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开发适合各种秸秆特点的固化、气化技术,稳步推进秸秆发电工作。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力争2010年全市农村沼气用户达到8万户以上。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区域)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加大节能减排管理力度,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执法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环境执法。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市节能监察中心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节能监察中心。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二十三)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节能、环保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节能减排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强化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年内完成26家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热电联供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设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实现对全市所有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七、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凡新增年综合用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意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主要依据。按照省统一规定,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对新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要严格限制,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其新增COD和SO2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