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07〕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扬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从0.86吨标准煤下降到0.69吨标准煤,降低20%;化学需氧量(COD)由2005年的6.24万吨减少到5.1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10万吨减少到8.44万吨,分别下降18.3%、15.6%。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以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目标责任、政策激励、统计公布、评价考核、法制监督、多元投入和思想保证等“八大节能减排管理体系”为基础,以实施限制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监管一批、循环一批和优化一批“六个一批节能减排工程”为抓手,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动员,重点突破,扎实推进,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调整优化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减轻经济发展对能源消费的过度依赖。做大做强石油及化工、汽车船舶、机电设备、电工电缆等支柱产业,改造提升纺织服装、食品、工艺品、日用品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和生物等新兴产业,推动我市经济向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差别电价标准,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