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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区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区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7〕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建局、市城管局《关于加快区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加快区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建局、市城管局)

  我市在“十一五”期间提出了“工业强市、以港兴市”和 “煤电化路港”发展战略,经济高速增长将大量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当前,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成为环境保护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由于我市受区域经济的限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按环境统计,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的排放量几乎各占一半,而工业企业通过近年整治,大部分已达标排放,工业污染物的削减空间已经很小。根据《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泸市府办发〔2007〕36号),我市各区县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方能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任务。因此,加快我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来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势在必行。现就加快我市区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区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现状
  按照《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泸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规划,我市在“十一五”期间应完成二道溪(龙马潭区)、泸县、合江、纳溪、古蔺等5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市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均无城市污水处理厂。目前,各区县已开始着手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但进展缓慢,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投入运行需要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快区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关系到影响我市保护长江水质任务的完成
  根据《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9号)精神,要求我市长江出境段面水质达到国家Ⅱ类标准。并要求完成5个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所以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增加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是治污工程减排的重要方式,是解决长江上游水污染问题、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减排目标任务、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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