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资本金投入资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编报资本金投入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本金投入资金的核算和定期报告等;
(二)根据资本金投入的方针和政策,选择、受理、论证、评价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三)在管理委员会对投资方案审查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
(四)代表管理委员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代行出资人职权;
(五)负责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已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拟定适当的投资退出方案,选择最佳的退出时机,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负责退出方案的实施;
(七)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参与其它与资本金投入资金有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投资公司在受托管理资本金投入资金年管理费用不超过受托管理总额的2%,主要用于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日常管理等开支。管理费用报经市财政核定后从投资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投资公司应该勤勉尽职,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本金投入资金的投资分析、项目选择,制定投资方案,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财务、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服务,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本金投入资金。
第三章 资本金投入政策
第十六条 资本金主要投入于初具规模、快速成长的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有较高的企业管理素质和诚信度;
(二)企业应拥有专利技术或在行业中领先的非专利技术,并且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三)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四)具备良好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资本金投入的重点领域为:先进制造、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与软件、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和高效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十八条 资本金投入的本金及收益回收后,应及时上缴市财政开设的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资本金投入资金对外投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其它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