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资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确定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损失处理方案;
(四)审议批准资金对外投资和投资退出的方案;
(五)审议批准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议投资公司的工作报告;审议投资公司提出的投资项目或其他事项的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在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的10日之内召开。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5位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4位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每位委员均有等同的1票表决权。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后,由管理委员会秘书通知每位与会人员。
第八条 投资公司提出审议投资项目的申请时,应提前5天将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投资项目时,投资公司应向与会委员就项目投资计划和背景情况做出说明和解释,接受委员的询问。在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由主任决定是否立即投票表决或责成投资公司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行审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秘书应对管理委员会的每次会议进行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决议的,应由与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决议一式3份,市创新办、市财政局和投资公司分别留存1份。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建立投资项目复议制度。投资公司在提请审议的投资项目未获通过后,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时应在初审或表决未通过的30日之后提出,同时应针对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否决意见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否则管理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每位成员对于讨论时所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投资公司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