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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7〕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农村低保,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将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

  (三)将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低保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300元。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政府要以上述对应标准为低限,确定当地农村低保具体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新标准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经费保障

  本次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的新增资金,主要由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解决,市财政对部分区(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对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新津县补助30%,对青白江区、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补助50%。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民主评议,严格执行“三榜公示”规定,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在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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