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成府发〔2004〕38号),切实落实和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接受捐赠等方面与中小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三)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幼儿园按照成都市相关政策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在市管权限内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当地中小学校相同。
四、加大扶持力度
(一)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尤其是农村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的计划,按照培养入门、合格、骨干幼儿教师的目标,以区(市)县为主,每5年分层次对民办幼儿园的专任教师进行一次轮训。
(二)对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公办幼儿园教师,自愿到城市和城镇以外的民办幼儿园任教的,其人事代理关系可放在原地人才中心,教龄工龄连续计算。
(三)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各级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和等级幼儿园中,选拔优秀教师或中层干部到民办幼儿园,尤其是到农村民办幼儿园挂职锻炼,以促进农村民办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和保教质量不断提升。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减少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及审批等方面的重复环节,创造透明的政策环境,构建高效的管理平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落实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各项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依法平等参与竞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幼儿园合法的保育活动及正常的教育秩序,严禁侵占民办幼儿园的合法财产。坚决制止对民办幼儿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向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合法、公正、透明,实行亮证收费,并由收费单位向幼儿园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职责,承担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保教质量、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督导评估工作,确保民办幼儿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