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07〕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幼儿园(含民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中心,下同)发展,充分发挥民办幼儿园在幼儿保育教育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的积极性,切实保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以改善办园条件为切入点,以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为着力点,形成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二、落实优惠政策
(一)兴办民办幼儿园可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纳入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统一出让或划拨,没有纳入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作为农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二)对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过程中的报建费,建设部门按照《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有关减免规定执行。
(三)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落实对民办幼儿园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并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统一为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
(五)各级残联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免收“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
三、确保基础地位
(一)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将幼儿园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