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院校与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到2010年,力争与20个东部地区知名职业院校建立校际合作关系,引进先进的办学理念、办学模式,提高办学水平。
(4)积极开展与国外和港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在进一步加强与香港职业训练局、香港中小企业联合会、英国汽车行业协会交流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与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印度等国家和台湾地区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劳务输出。
四、“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贯彻实施。
2.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评估,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进行监控,对相关改革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3.坚持民办职业教育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构建民办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及民间资金进入职业教育领域。确保民办职业院校在招生、师生待遇、学校评估、表彰奖励及其他相关方面与公办职业院校享有同等待遇。
4.加强对我市范围内省、部属及行业所属职业院校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协调并充分利用其职业教育资源为我市人才培养服务。
5.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院校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学校的特点、培训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确定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确保毕业生全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学生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6.严格就业准入制度。依法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市实施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按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工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持证上岗和技术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的情况纳入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的重要内容,并采用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