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50%的奖励;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培育企业的主导产品、新产品,列入《成都市地方产品配套目录》,优先推荐使用。企业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全国性展会,由市财政按参展场租费的50%给予补贴。切实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
(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面向市场直接融资。对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补贴;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企业(包括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贴;对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给予适当贴息支持。鼓励企业从境内外引资、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和国债资金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支持企业利用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实现自身发展。积极研究利用券商直投方式,推动证券公司直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扩大投融资规模。
(十)优先保障能源供应。优先保障企业用电、用气需求,枯水期用电指标、冬夏用电高峰期避峰负荷指标向培育企业重点倾斜。
(十一)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企业每年初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国土部门,从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中优先解决;农业企业在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内或附近兴建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当地政府应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重大项目用地,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或报省政府协调解决。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统筹协调,提早安排。
(十二)优先保障运输需求。企业列入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市交委要与铁路、民航等部门定期召开运输协调会,针对企业提出的运输计划,争取在航班安排、铁路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
(十三)帮助企业提高通关能力。建立由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检验单位共同组成的“一门式”通关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简化通关流程。海关优先与培育企业签订“关企备忘录”,使其享受“A类”企业通关便捷措施。
(十四)加大对企业经营者奖励。对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农业产业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奖励,以后销售收入每增加10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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