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相关改革政策。由市统筹委牵头,负责制定推动形成各类功能区的相关改革政策,提出拟实施的重点工作。
10.绩效评价和考核政策。由市政府目督办牵头,负责制定各类功能区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提出拟实施的重点工作。
11.区域合作政策。由市发改委牵头,各区(市)县配合,负责制定促进区域合作的政策,提出拟实施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
12.区划调整政策。由市民政局、市编办牵头,负责根据功能区区划体系制定区划调整政策和方案,提出拟实施的重点工作。
13.其他政策。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制定相应的政策,提出相关领域拟实施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
三、进度安排
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工作的总体思路,将整个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推进。
(一)第一阶段:形成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
1. 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功能区区划体系方案,编制功能区区划草图,并征求区(市)县、市级部门和专家意见。
2. 2007年12月31日前,提交修改完善后的功能区区划体系方案、功能区区划图报市政府审定。
3. 2008年1月31日前,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完成政策制定,提出拟实施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并征求区(市)县、市级部门和专家意见。
4. 2008年3月1日前,汇总形成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第二阶段:全面开展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工作。2008年3月底开始,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在全市深入开展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专门人员,按照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将规划编制所必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各牵头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其他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联系,处理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协调问题,确保制定的政策、提出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全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