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交易大厅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市场用电容量按20-4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照明灯采用高效灯具,节能光源。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应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原则上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米;水产、鲜肉类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1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的照明灯具、插座,应根据经营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设计量装置。
4.市场内电气管线宜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电线管采用阻燃硬质塑料管,硬质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面不低于0.5米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二十条 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可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市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要安装不低于2.2千瓦抽送风机,10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室内菜市场公共卫生间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P1097-CJJ14087)》;棚顶式菜市场应在周边设置公共卫生间,步行距离不应大于50米;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级标准,卫生间内应安装排风扇。
2.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及冲洗设施。
3.区级中心菜市场内须设置市场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级菜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4.有条件的菜市场内、辅助用房及周边停车场地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不留死角。
第五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
1.摊位宜采用标准售货台。蔬菜、果品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1.5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1.5-2米,宽宜采用0.9-1.2米,高度宜为0.7-0.8米。肉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2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2-3米,宽宜采用1.0-1.2米,高度宜为0.8-0.9米。腌卤类每个摊位不少于2平方米;熟食类每个摊位不少于3平方米;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1.5平方米;冰鲜海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4平方米;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三环路内冷鲜禽类每个摊位不少于15平方米,每个市场设1-3个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