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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9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成都电业局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试行办法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成都电业局)

  为提高城市土地整理和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电力配电网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将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配电网建设费用测算进土地成本,由土地征收、整理实施单位支付配电网建设费用,由成都电业局负责配电网建设,解决土地“七通一平”中的通电问题,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以下简称出让土地)的配电网建设,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以及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需10kV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建设范围

  出让土地的配电网按正式供电方案为单电源建设。

  出让土地配电网工程建设范围为:由上级电源至出让土地内的第一电源接入点。出让土地配电网建设工程的电气部分由成都电业局负责实施,土建部分由土地统征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实施。

  施工用电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另行向成都电业局申请,并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实施。需双(多)电源供电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成都电业局另行申请,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除主供电源外其它电源的实施。

  三、建设要求

  (一)国土部门应及时向成都电业局和规划部门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及年度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成都电业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出让土地的区域10kV配电网专项规划,规划部门负责将该10kV配电网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出让土地配电网规划应具有超前性和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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