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所得税、教育附加、城建税、服务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必须占生产人员的35%(含)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必须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0%(含)以上。
2、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含)以下。
3、雇请的临时工,使用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当年才可与正式人员合并计算比例。
4、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含)以上。
四、统一残疾职工上岗率的计算
对残疾职工上岗率实行按月计算,计算方法为全部残疾职工实出勤天数除以残疾职工应出勤天数。实出勤天数按企业每月考勤核实,应出勤天数为企业实际开工生产天数。为更好地掌握残疾职工上岗率,主管国地税机关应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按月核实企业考勤,并与企业工资发放表,残疾职工上岗证核对,核对其签名笔迹是否一致。
五、监督返还税金的使用
福利企业返还的增值税、减免所得税等税款必须用于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方面。根据报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 18号)规定,对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返还税金和减免所得税的福利企业,一律取消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本年度已退回税款。
六、抑制购货不索取发票的行为
为堵塞售方不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的漏洞,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福利企业,在购进货物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未取得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式样)(略)
2、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发放登记表(略)
3、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略)
江西省国税局
地税局
民政厅
20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