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0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民字[2001]23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我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税务、民政部门密切配合,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
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福利企业,特别是福利企业的法人代表,要充分认识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严禁打着安置残疾人的幌子,偷骗国家税款,为小集体或个人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端正办厂方向,严格遵守各项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做到先征后退,不得搞"不征不退"、"征了不退"或"征了不及时退"。
二、规范残疾人证明和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
我省残疾人的残疾证明使用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存在"一人多证"、"一证多厂"的现象。为规范残疾证明使用,今后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一律使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核发的(疾病证明书)。主管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上签署意见刻印章。《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和造册登记,由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负责保存并随时接受查验。对未按要求使用管理和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统一规范使用《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见附表)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