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隐患报告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报告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可能引发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和治理经费预计在10万元以上的隐患)。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责任人、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件1)。报告程序:生产经营单位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将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归口报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区(市)县安监部门备案。区(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属及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归口报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本行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抄送同级安监部门备案。区(市)县安监部门负责将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四)治理实施制度。各区(市)县政府要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和本地区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每年底分级提出下一年度各自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治方案,同时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并应当将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列为监督治理的重点。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经费,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隐患的治理整改。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整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按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等。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五)验收注销制度。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该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书面确认书(见附件2),并抄送同级安监部门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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