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的通知
(成办发〔2007〕10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一)管理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县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隐患、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对下一级政府的生产安全隐患、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区(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隐患排查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了以“一岗双责”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组织督促检查,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治理,应急管理机制、队伍、预案是否健全完善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当地政府要求和自身安全生产的实际,适时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天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重点:单位内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职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是否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是否依法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厂房、机械设备、设施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规定给职工配发了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提取了安措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