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7〕103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安全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中心城区主要自来水厂(六厂、五厂、二厂)的水源水质保持在地表水二、三类标准,符合安全要求。但是,在饮用水源(柏条河、徐堰河和府河、沙河)一、二级保护区内仍存在一定的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在准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还较为严重,同时,水源保护区周边支流污染也十分严重,饮水安全隐患和险情不少,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刻不容缓。
一、目标任务及主要措施
(一)将柏条河、徐堰河小流域纳入2008年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2007年先期采取应急措施,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对成都市中心城区主要自来水厂(六厂、五厂、二厂)水源水质影响较严重的突出污染源治理。
1.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1)都江堰市、郫县政府负责对沿河近20家有一定规模的农家乐设置污水处理设施,2007年内使污水达标排放,否则依法关闭。
(2)金牛区政府负责对府河、沙河沿河3家企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2007年内使污水达标排放,否则依法关闭。
(3)郫县、金牛区政府负责2007年内对沿河直排式厕所、垃圾予以拆除、清运。
2.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1)都江堰市政府负责对境内徐堰河沿河16家企业(作坊),柏条河沿河15家企业(作坊)设置污水处理设施,2007年内使污水达标排放,否则依法关闭。
(2)都江堰市政府负责对沿河13家农家乐设置污水处理设施,2007年内使污水达标排放,否则依法关闭。
(3)都江堰市政府负责对境内天马镇大型养鸭场(养鸭近5万只)设置污水处理设施,2007年内使污水达标排放,否则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