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经复核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
㈣摇号排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发放摇号通知单,进行公开摇号排序,确定选房期限。除符合条件的双目失明及肢体残疾人、军烈属、市级以上劳模经市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可优先选房外,其余的按摇号排序供应。在选房期限内未办理选购房手续的,视为放弃,下年度才能重新申报。
㈤售后管理和退出
1、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新余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余府发〔2005〕26号)的规定,由购房人按住房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积极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2、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时市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所有成员姓名并贴照片。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和改变用途。如需出售或退出,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不作其他补偿。
4、单身居民申购了经济适用住房结婚后,其配偶应补充纳入共同申请人,不能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对象。如果其配偶原作为单身居民也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房的,夫妻双方应退出一套,由政府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对本方案正式实施前已购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采取“老房老办法”管理。
七、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㈠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确定。现阶段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城镇困难家庭。今后将逐步扩大全市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㈢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来源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补足。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