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本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市年人均支出)×3人×0.95系数×10年÷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
注:本市年人均支出不包括住房支出。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㈠新余市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依据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以0.95的系数划定。住房面积标准根据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划定。
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②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线标准;③城镇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单身居民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可以申购。
㈢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5、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㈣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属自由职业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审核。
㈤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现有(或已有过)的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自建、联建、集资、拆迁补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和退出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和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程序。
㈠公告房源。每年年初,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地点、规模、价格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㈡申请登记。申请人持户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证明等材料向居住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新余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评议表》和《新余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中内容,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初审后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将申报人的有关资料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拖延、拒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