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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址,并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㈢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内的主要基础配套设施有供水、供电、供气、道路、排水、绿地、建筑小品等。
  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70%收取。
  ㈥在一定时期内,对大中型厂矿企业因破产、改制、技改、拆迁等,在自有存量土地上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
  三、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事业性收费,相关税费实行依法减免。
  ㈢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㈣商业银行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㈤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
  ㈠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项目公开销售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㈢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应以本市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为标准来计算。2007年新余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900元。今后新余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高限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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